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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重申研究生遵從學術道德規範的通知(9-16)
來源:管理員 創建于:2030-02-11 點擊數:

關于重申研究生遵從學術道德規範的通知

各位導師及研究生:

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在即,為嚴格遵從學術道德規範,請各位老師和學生再次認真學習《2003网站太阳集团研究生學術道德規範實施細則》(湖大研字[2009]6号)(參見附件),實進行本專業領域的學術研究,認真撰寫學位論文,杜絕一切學術不端行為發生。

通知。

                                      2003网站太阳集团

                                      研究生管理中心

                                      2014916

附件:

2003网站太阳集团研究生學術道德規範實施細則

Detailed Rules of Hunan University on Academic Morality for Graduate Students

湖大研字[2009]6

  為維護學術道德,嚴明學術紀律,規範學術行為,加強研究生學術規範,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維護學校學術聲譽,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及《2003网站太阳集团科研人員學術道德規範》,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研究生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學術道德規範:

  (一)在學術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維護科學誠信;

  (二)研究生在學期間以我校研究生名義發表學術論文、申報專利、獎勵等,須經指導教師審閱,指導教師指導修改論文的同時,有權利和義務對學生論文是否存在抄襲、剽竊、篡改、捏造實驗或調查數據等違反學術道德行為把關;

  (三)在撰寫學位論文及進行其它學術活動時,應充分檢索相關文獻,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認并尊重他人的知識産權,不抄襲、剽竊他人的研究成果;

  (四)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注明出處;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中轉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須做出說明;參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啟發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應做出說明并列出參考文獻;

  (五)合作作品應按照在學術成果産生過程中所作貢獻大小的原則确定署名的先後(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另有約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發表前均要經過所有署名人簽字認可,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的部分負責,作品主持人(一般為通訊作者)應對作品整體負責;

  (六)應保密的科研成果在發表和使用時須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

  (七)在對他人或自己的成果進行評價、介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确的原則,不得故意拔高或壓低被評價成果的價值;

  (八)學術成果發表、發布應通過正常渠道,如學術期刊、有良好聲譽的出版社、國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驗收等;應經過而未經同行質證的重大科研成果,不應向媒體發布。

  第二條  研究生在進行學術活動時,不得有下列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

  (一)侵占、抄襲、剽竊他人學術成果(包括論文成果、技術報告、軟件程序和研究數據等);

  (二)篡改、僞造原始研究數據(包括試驗數據、調查數據和軟件計算結果等);隐瞞不利數據從而用于僞造創新成果和新發現;在接受必要的調查時無法提供原始試驗記錄;

  (三)在自己的論文中将本課題組已有研究成果不加标明而據為己有;畢業離校後繼續發表在校期間取得的成果或申報專利、獎勵時,侵犯學校及導師的知識産權;

  (四)請他人代寫文章或代他人撰寫文章,購買文章作為自己的論文;

  (五)在未參與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六)發表學術論文時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經項目負責人同意标注資助基金項目;

  (七)重複發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包括一稿多投、用中文發表後又譯成外文發表、一項成果以多篇論文分散發表後而文章相互重疊,以論文形式發表後又不加改動以書的章節形式發表等;

  (八)僞造導師或專家推薦信、簽名及其它評定(或審批)意見;虛假開具或篡改發表文章的錄用通知或有關證明;

  (九)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考試成績、成果鑒定、獎學金評定、論文評閱和論文答辯等;

  (十)诽謗、陷害、恐吓、報複、辱罵或惡意攻擊領導、導師、任課教師、論文(或成果)評審人和有關同學等;

  (十一)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的正式文書與表格上,提供虛假的學術經曆、學術成果、專家鑒定意見、證書或其它學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十二)故意誇大研究成果的經濟價值及社會影響,且已造成不良後果;

  (十三)盜用、販賣或擅自傳播本課題組技術專利、專有數據、保密資料、有償使用軟件等未公開的技術成果;

  (十四)協助他人進行違背學術規範的行為;

  (十五)發現同學有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不加勸阻和制止,對嚴重違反者知情不報;

  (十六)對有關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未向相關管理部門反映舉報(或舉報後未經查證确認),而随意向媒體、網絡或其它方式向公衆傳播而造成不良後果。

  第三條  對于違反學術道德規範者,經查實,可依照以下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一)違反學術道德規範情節輕微者(屬于第二條第57121516項情況的)将給予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延緩答辯、取消相關獎項及取消學位申請資格等處理。

  (二)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影響惡劣者(屬于第二條第123468910111314項情況的),學校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已經授予學位者,學校将撤銷所授予的學位,并刊登撤銷學位公告。

  (三)在各類考試中,以任何形式作弊,盜用試題、買賣(或傳播)盜用的試題,篡改考試成績者将根據《2003网站太阳集团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湖大教字[2005]67号)進行處理。

  (四)在職研究生違反學術道德規範者,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将處理意見及相關材料移交其所在單位,并給予相應的的行政處理。

  (五)違反學術道德特别嚴重而觸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是研究生學位論文審查的第一責任人,一般為論文的通訊聯系人,要以高度的責任心切實履行審查責任,做到實事求是,科學求真,為人師表,在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加強自律,加強對研究生的學術道德教育。

  導師對研究生管理失職,緻使研究生違反學術道德規範,學校将視情節給予導師通報批評、暫停招生三年、取消導師資格等處理。

  第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各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受理研究生學術道德問題的舉報。

  第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舉報進行查實處理後報學校及相關部門,由其做出行政處分。

  第七條  受處理的研究生認為對其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處理不公,可于接到處分通知後七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八條  在學校做出處理決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資料均在保密範圍之内,所有涉及人員不得洩露調查和處理情況。

  第九條  本細則适用于在校攻讀學位的各類研究生及已經畢業但在校期間有學術失範行為的處理。

  第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