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下午,台灣大學财金系主任黃達業教授來我院開展主題為“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與大國金融人才的打造”的學術講座。本次講座在行政樓301報告廳舉行,由院長助理王修華教授主持。
在生動幽默的開場白之後,黃教授重點從金融發展與金融監管、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金融創新與新金融商品業務發展和大國金融人才的打造等方面進行了深入分析。首先,黃教授以美國金融法案的發展曆程為切入點,分析了金融發展與金融監管的内在關系。一是1933年國會通過的格拉斯——斯蒂爾法案(The Glass-Steagall Act)。該法案将證券投資和商業銀行業務區分,禁止商業銀行包銷和經營公司證券,而隻能購買由美聯儲批準的債券,将證券業風險于商業銀行隔離保,使美國金融業形成了銀行、證券分業經營的模式。二是格雷姆—裡奇—比利雷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又稱為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該法案僅僅規範金融機構隐私保護,提供消費者有限數量的資訊分享,但對消費者的保護有限。三是多德—弗蘭克法案(Dodd-Frank Act)。該法案是1930年來影響最深遠的金融監管法案,其中最大的亮點在于成立了新的消費者保護局,并創造了跨機構的金融監管單位-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整體金融體系活動。通過對三個金融法案的縱向比較,黃教授指明了金融領域管制-松綁-再管制的螺旋發展機制。
随後,黃教授從彙率制度變革、信息科技進步、壓制創新和金融管制與金融開放四個角度,解釋了金融創新的内在驅動力。一是服務創新。包括開拓多元化服務通道,創新客戶服務模式,提高客戶服務體驗。二是金融産品創新。包括提出整合性産品解決方案,搭建與客戶需求相匹配的彈性融資架構,增加金融産品覆蓋維度。三是運營策略創新。包括調整業務策略,與不同機構合作,提高客戶粘性。通過服務創新、産品創新和運營策略創新,提高金融産品附加值,實現商業銀行淨值報酬率(ROE)的提高。此外,黃教授從降低交易成本、強化風險管理功能、提升流動性、提供信息媒介等方面對金融創新做出了展望。
最後,黃教授還從曆史的角度,分析了大漢盛世、大唐盛世到大清盛世的演變曆程,指出當前世界處于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我國正處于經濟發展社會轉型期,經濟方式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對于金融行業而言,我國金融發展存在着大而不強,高端人才匮乏,金融實力與經濟實力不匹配等現實問題,強調了大國金融人才培養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随後,黃教授介紹了高級金融管理師資格證書(AFMA)的背景、備考、培訓和報考情況,鼓勵同學們認真學習專業課程,努力提高金融素養,不斷拓寬金融視野,積極參加金融實踐,為我國金融實力的提升,獲取全球金融話語權打下堅實的基礎。
講座結束後,黃教授與王教授就金融專業碩士人才培養、教學等問題進行了交流。
黃達業,教授,台灣金融教育協會理事長、台灣大學财金系主任兼所長、台灣大學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蘇州校區特聘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金融監管政策、銀行經營管理、金融市場等。
供稿: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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