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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网站太阳集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3月)

時間:2018-10-19

2003网站太阳集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43月)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以下簡稱基本科研業務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财政部、教育部《關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意見》(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财教〔2009173号)、《關于加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以提高學校自主創新能力和人才培養質量為目标,重點支持師生在科研領域的 自由探索、自主創新活動和 學校 參與國家項目競争前的培育工作。 

第三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支持的對象為學校 年齡不超過40周歲的中青年教師、專職科研人員;品學兼優、具有較強科研潛質的研究生、本科生;适度支持引進正在國外學習工作、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專家學者。 

第四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穩定支持、公開公正、突出重點、專款專用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五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按照學校統籌規劃、專家論證評審、部門組織實施、項目具體負責的模式進行管理。 

第六條   成立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發展規劃辦、計劃财務處、科學技術研究院、社科處、教務處、研究生院等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主要負責制定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總體規劃,拟定基本科研業務費年度預算和使用計劃,組織制定相關經費和項目管理辦法等。 

成立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公室,與發展規劃辦公室合署辦公。主要負責組織年度預算和使用計劃的具體實施工作,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開展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入庫、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項目預算的審查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項目管理部門須于每年12月中旬前組織完成下一年度項目的申報、評審、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立項等工作。所有項目應簽訂合同書,明确項目研究内容及考核結題方式,未簽訂合同書的項目一律不予立項。 

第八條 對立項的項目,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公室統一納入2003网站太阳集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庫,并于11月底上傳至教育部、财政部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平台。對未納入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庫的項目不予支持。 

第九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的研究周期為13年。 

第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合同書中項目的負責人、經費使用計劃、需要完成的研究任務等原則上不得調整。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申請調離學校,須向人力資源處提出申請,由科研院、社科處對合同書中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審核。對未完成任務者,須歸還基本科研業務費後再辦理調離手續。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出國、外出學習進修1年及以上,須向項目管理部門、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公室可直接做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1.因調離、畢業等緻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2.未經備案學習進修、出國等1年及以上的; 

3.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4.經費使用中存在嚴重問題的; 

5.有學術不端行為的。 

第十四條 各項目管理部門須于每年12月底,組織完成對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的任務完成情況、經費執行情況等進行考核、結題,并将考核、結題情況報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公室彙總後,統一上傳至教育部中央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平台 

第十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考核、結題一律為不合格 

1.到期未完成研究任務; 

2.提供驗收的技術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3.未經審批,對項目研究的内容、目标、經費使用計劃等做出較大調整; 

4.經費使用中存在嚴重問題; 

5.有學術不端行為的。 

第十六條 對考核、結題不合格的項目,收回結餘經費,暫緩或停止下撥第二年預算經費。在完成任務前,不得申請基本科研業務費新的資助項目。 

第十七條 對到期不能完成研究任務的項目,須提前一個月向項目管理部門、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公室提出延長考核、結題期限的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延長期限為1年。延長期内,資助經費自動結轉到下一年度,但不得申請基本科研業務費新的資助項目。延長期滿仍不能驗收合格的,3年内不得申請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 

第十九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的項目負責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研究報告、計算機軟件等),知識産權歸2003网站太阳集团所有。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均須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字樣,否則考核不予認可。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領導小組結合上年度教育部、财政部下達的資金規模和下年度的預算控制數,拟定學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年度預算方案,報學校預算與經費審核委員會審議,并列入學校總體預算。 

第二十一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開支範圍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勞務費等。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不得購置大型儀器設備。 

2.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有關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4.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内交通費用等。 

5.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讨、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要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數量、會期和開支标準。 

6.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 

7.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産權事務等費用。 

8.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的勞務性費用,以及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校外咨詢專家的費用。勞務費比例不得超過項目總經費的10% 

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時單獨填列,單獨核定。 

第二十二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的項目須根據規定的開支範圍,合理編制經費使用計劃,嚴格按預算執行。不得随意虛增、虛列支出,不得随意改變經費使用用途。 

第二十三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不得開支以下項目: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購置大型儀器設備;公共管理和運行經費;償還債務;支付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科研項目配套經費;實驗室等科研基地的運行費用。 

第二十四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經費撥付實行一次性核定、分年度預算、分年度結算的制度。 

第二十五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實行經費執行與預算安排挂鈎的獎懲制度。 

第二十六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實行按時間節點收回制度。各項目須于每年625前執行完預算的60%925日前執行完80%1130日前全部執行完畢。對逾期未執行完規定比例的剩餘部分經費,由學校統一收回。 

第二十七條 使用基本科研業務費形成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等,按照國家、學校有關規定納入學校資産管理範圍。 

第二十八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由學校建立專戶,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擠占。經費執行情況要自覺接受财務、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對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的項目,各項目管理部門須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配套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報教育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