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网站太阳集团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動規律的學校内部科研經費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提升科研經費管理服務水平,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科研事業協調、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财政部和科技部《關于調整國家科技計劃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幹規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 财政部 關于加強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意見》(教财〔2012〕7号)、《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項目管理的意見》(教技〔2012〕14号)、《教育部關于進一步規範高校科研行為的意見》(教監〔2012〕6号)等科研政策、專項經費使用和管理辦法及有關财務管理制度的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應于納入我校管理的各類科研項目,包括自然科學研究項目和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
第三條 我校取得的各類科研經費,不論資金來源渠道,均為學校科研收入,必須全部納入計劃财務處統一管理、集中核算、并按項目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和權限
第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校、學院、課題組”三級科研經費管理責任制,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原則進行科研經費管理,學校是科研經費管理的責任主體,校長對學校科研經費管理承擔領導責任,在校長的統一領導下,學校分管财務、科研工作的校領導對科研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有關科研經費管理的重大問題應按照有關規定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進行專題研究決定。
第五條 學校和國家認定的校内各類研究機構(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是科研活動的基層管理單位,基層管理單位要根據學科特點和項目(含課題,下同)實際需要,合理配置資源,為科研項目執行提供條件保障;要監督預算執行,督促項目進度。學校将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情況納入基層管理單位負責人的業績考核範圍。
第六條 科研項目負責人是科研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項目負責人要熟悉并掌握有關财經法律法規和科研經費管理制度,依法、據實編制科研項目預算和決算,要按照國家各級各類科技計劃和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項目合同(任務書)要求使用經費。要确保經費支出的真實性和規範性,并自覺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和學校的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 相關職能部門在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中的職責和權限如下:
(一)計劃财務處負責學校科研經費的統一管理。應嚴格經費使用審批手續,按照财務制度規定規範核算,做到賬目清楚,核算準确,确保資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指導、審核項目申請人合理編制科研經費預算和決算,會同學校有關部門做好科研經費政策咨詢、科研結題審計、稅費減免等相關工作。
(二)科學技術研究院、社會科學處負責科研項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應配合計劃财務處做好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三)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對資産、設備的規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關于政府采購、招投标、資産管理等規定;
(四)審計處要将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納入重點審計範圍,對全部科研項目實施抽查審計,對重大、重點科研項目開展全過程跟蹤審計;
(五)監察處應加強對科研經費管理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科研經費使用、管理中的違法違紀問題。
第三章 分類、立項及支出管理
第八條 我校科研項目實行分類歸口管理,按研究内容性質不同,分為自然科學研究項目和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自然科學研究項目歸口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院管理,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歸口學校社會科學處管理。
第九條 我校科研項目按經費來源分為縱向項目和橫向項目。凡經費來源性質屬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資金的,屬于縱向項目;經費來源性質屬于社會資金,屬于橫向項目。縱向項目按照來源分為國家級縱向、部省級縱向和其他縱向。
第十條 對縱向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各類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對橫向項目要嚴格按照合同(協議)執行,并納入學校統一管理,保障國家、學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加強科研項目立項管理。科研經費到賬後應按規定及時認領,辦理立項入賬手續。新增項目憑立項批文或科研合同及銀行收款單,結轉項目憑銀行收款單到科學技術研究院或社會科學處進行立項登記,開具“科研經費入賬通知單”,再到計劃财務處确認科研收入。國家級、部省級縱向科研項目校内子項目的設立,根據預算辦理;橫向科研項目在入賬時可以一次性轉撥到項目參與人。
對于新立項的國家級縱向項目辦理立項手續時,須附項目預算申報書,進行項目經費額度控制。
第十二條 科研經費到款後統一由計劃财務處開具正規發票(收據)。需預借發票的,按學校相關管理辦法辦理。
橫向科研經費到帳後,由計劃财務處統一代扣稅金。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按程序提交相關材料并經科技、稅務部門認定批複後,可辦理退稅;退稅到賬後計劃财務處按60%比例退回相關項目賬上。
第十三條 嚴禁違規使用經費。學校科研人員應嚴格按照預算批複或合同(任務書)的支出範圍和标準使用經費,嚴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騙取科研經費。嚴禁編造虛假合同、編制虛假預算;嚴禁違規将科研經費轉撥、轉移到利益相關的單位或個人;嚴禁購買與科研項目無關的設備、材料;嚴禁虛構經濟業務、使用虛假票據套取科研經費;嚴禁在科研經費中報銷個人家庭消費支出;嚴禁虛列、僞造名單,虛報冒領科研勞務性費用;嚴禁借科研協作之名,将科研經費挪作它用;嚴禁設立“小金庫”。
第十四條 科研經費報銷規定
(一)嚴格票據審核,項目負責人需提供符合規範的票據。
1、報銷票據須正确填寫付款單位名稱、填制日期、經濟業務内容、金額大小寫等,并蓋有開票單位财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付款單位名稱應為2003网站太阳集团。
2、報銷票據期限應與科研項目研究期限匹配,不能報銷項目立項前期費用。報銷票據的有效期按2003网站太阳集团報賬制度辦理。
3、辦公用品、耗材或配件等單批次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書籍、複印打印資料,單批次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加工、檢測費,曬圖費,單批次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需附明細清單,并加蓋銷售單位有效印章。
(二)勞務費須通過學校“薪酬管理系統”進行申報,經項目負責人審批簽字後提交計财處審核,轉入個人銀行卡。學校對勞務費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 所有外協經費轉撥,應按照經批複的項目計劃書或合同約定進行,并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和計财處負責人共同審批,超過30萬元的(含30萬元),由主管科研校領導審批,超過50萬元的(含50萬元),還需主管财務校領導審批。
縱向外協經費原則上隻能轉撥到原項目預算書中有計劃安排的單位或子項目(專題);橫向外協經費憑合同辦理。
項目負責人應對外協經費的真實性和合規性負責,并聲明與外協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四)嚴格執行國家政府采購制度的規定,購買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支出,必須通過法定的采購方式、采購方法和采購程序。
(五)凡使用科研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産,均屬于學校固定資産,應按2003网站太阳集团設備采購辦法進行采購,購置後到學校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辦理登記手續,憑固定資産驗收單、購置設備的合同原件辦理财務報銷手續。
(六) 科研代購設備應從嚴控制,嚴格按合同或預算執行。代購設備合同由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組織簽訂,購置設備後憑委托方的設備驗收函或移交單,經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審核簽字後按合同原件辦理财務報銷手續。
(七) 材料購置,凡一次采購金額超過2萬元的,應簽訂正式采購合同,并到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辦理驗收領用手續;項目負責人應加強對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購、使用和保管等環節的管理,建立領用存台帳,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科研經費不得購買交通用車,不得開支各種賠償費、違約金、滞納金和罰款,不得支付捐款、贊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國家級縱向項目原則上不得報銷招待費、汽油費、辦公用品和通訊費等;部省級和其他縱向項目,有明确規定的,按規定辦理;沒有明确規定的,可适當報銷少量招待費、汽油費、辦公用品和通訊費等。
第十五條 涉及國有資産(包括知識産權等無形資産)的使用和處置,應按國有資産管理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轉讓、非法占有國有資産或利用國有資産謀取私利。技術成果以股份形式進行轉化的,按湖大行字[2000]242号文件執行。
第四章 開支範圍
第十六條 縱向自然科學研究項目,凡批準立項部門有文件規定的,其開支範圍按相應的文件規定執行;沒有明确規定的,可參照國家科技計劃、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的開支範圍執行,具體内容如下:
(一)直接費用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其他支出等。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或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2.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包括專用材料購置費 (如炸藥、設備元器件、實驗材料等)和輔助材料購置費(如打印複印耗材、紙張、硒鼓等、存儲介質、其他輔助材料)。
3.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内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内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标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讨、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項目開題、檢查、驗收(鑒定)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标準和會期。
7.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8.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産權事務等費用。
9.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項目承擔單位聘用的參與研發任務的高校畢業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可以在勞務費中列支。
10.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專項經費及其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11.其他支出:項目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二)間接費用内容包括: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的費用,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其中績效支出是指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間接費用按項目統一核定,納入學校财務統一管理,由學校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 人文社科研究縱向項目,凡批準立項部門有文件規定的,開支範圍按相應的文件規定執行;沒有明确規定的,可參照國家社科基金開支範圍執行,具體内容如下:
(一)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複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件購置費等。
(二)數據采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數據跟蹤采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三)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國内調研活動所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标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讨、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召開小型會議的費用。會議費的開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标準和會期。
(五)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赴國外及港澳台地區調研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制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支出,并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因項目研究确需開支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并經項目立項部門審批後執行。
(六)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購置或租賃使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費支出。因項目研究确需購置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并經項目立項部門審批後執行。
(七)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咨詢費不得支付給課題組成員及項目管理的相關人員。咨詢費的支出總額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5%。
(八)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直接參與項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的支出總額,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5%。
(九)印刷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十)管理費:項目承擔單位提取的管理費用。
第十八條 橫向項目的開支範圍,需在簽訂合同時明确項目資金的預算和開支範圍,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根據合同執行。
第十九條 關于科研項目間接費用和管理費的提取和分配使用,學校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章 預算、決算
第二十條 科研經費預算
(一)項目負責人要根據批準立項部門的經費管理規定和研究工作的實際需要,按照目标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可研經費預算。項目經費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的,直接費用的各項支出由項目申請人根據科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間接費用按照批準立項部門和學校相關規定足額編制。
(二) 學校計劃财務處負責對科研項目的經費預算進行審核和指導,項目負責人應根據預算審核指導意見調整經費預算。
(三) 科研項目預算如需調整,需按照批準立項部門的規定進行報批;如批準立項部門沒有明确規定的,可按如下程序進行報批:
調整費用小于5萬元且不超過原預算10%的,由計劃财務處、科學技術研究院或社會科學處審批;調整費用大于5萬元小于30萬元且不超過原預算20%的,由主管财務和科研的校領導審批;超過上述金額和比例的,應提交校長辦公會讨論審批。
第二十一條 項目結題與決算
(一)對于準備結題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按要求準備相關資料,全面清理經費收支和應收應付等款項。暫付款尚未結清的,應在結題之前全部報銷或歸還。
(二)項目負責人應及時辦理結題、結賬手續,并對科研項目的結題結賬資料和經費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項目結題時,原則上不能調賬。
(三)對項目結題後需進行财務審計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提出審計申請,經科學技術研究院或社會科學處審批後,由學校計劃财務處統一委托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财務審計。
(四)項目結束後,項目負責人應清理賬目,根據經費預算,如實編報經費決算,由計劃财務處、審計處、科學技術研究院或社會科學處審核簽署意見後,根據要求報送并存檔。
(五)對于預算執行過程中,存在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财政資金;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等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情況,不得通過(進行)财務驗收。
第二十二條 科研項目結存結餘經費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結存經費是指未完成課題年度經費預算減去年度實際支出後的餘額,項目在研期間,結存經費應當留由課題組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結餘經費是指項目驗收後或因故終止時,課題經費總預算減去實際總支出後的餘額,因故終止課題結餘經費還應當包括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結餘經費應當按國家要求收回。
第二十三條 對無故拖期和不按合同執行的項目,學校有權暫停或終止該項目的經費使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相符時,以國家規定為準。校内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計劃财務處負責解釋。
讀研在金統
金大團